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 这就是陈那论师的回答。陈那论师说,关于这两个论式,其实是你把它理解错了,"烟有火"和"火有触"并不是指的烟、火、触,而是说的地方、处所,说的是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的那个地方,说的是冒烟的地方与有火的地方、有热触的地方是相应的、不相离的,说的是与烟、火相应的地方,与火、热触相应的地方。所以说,在"烟有火"这个式子中,有法不是"烟"而应该是与烟、火相关的那个处所,在"火有热触"这个式子中,也不是"火"是有法,与火、热触相关的那个地方才是有法。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若不尔者",要是不这么来,"依烟立火依火立触",你非要立"烟有火,是烟故","火有热触,是火故",你非要瘪物谁给你咋着,那你就瘪物吧,你这样瘪物的话,"应成宗义一分为因",什么意思?比如说我们常说的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我们可以这么改,"声是所作性",则就是说,因为声是所作性,所以我说声无常。你这"烟有火,是烟故"怎么办?因支就是"烟是烟故",就成了因为烟是烟,所以烟有火,这通吗?这个就叫宗义一分为因!宗由宗前陈和宗后陈组成,在"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中,是把宗前陈烟作了因支,宗前陈是宗支的一部分,就是"宗义一分"。"火有热触,是火故"给这是一样的。宗是所立,因是能立,宗由二部分组成,所以,根本就不能以所立的一部分来作能立。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 "又",再者。"非",不必要。"性",本性,这里指本来就有的,本来就有的什么?对于"烟有火"来说,就是有烟一定有火,对于"火有热触"来说,就是火一定热。"共知有故",都知道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 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 "又于此中",在用因明立论式时,"观",就是看看、了解,"所成",对方的主张、观点儿,然后,才立"法、有法","法、有法"是宗后陈、宗前陈,指宗,又指代论式。这一句是说,在立论式时,你要有针对性,要对对方的理论有充分的了解,确确实实知道了对方的观点儿之后再立论式,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就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常",我才立"声无常",要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无常",这给我的观点儿是一致的,我就不需要再立"声无常"了。回头说"烟有火"、"火有热触",对方也承认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是热的,你有必要立论式吗?这根本就没必要。 非德有德。故无有过。 这是说胜论派的德、有德。胜论派的主张是六句义,实、德、业、同、异、和合,"实"是指诸法的实体,"德"是指诸法的属性,"业"是诸法的业用。陈那论师《门论》原文中的这个"德"就是指胜论师的德句义,"有德"就是胜论六句义的实句义,因为只有实体才有属性,因为只要是实体,肯定有属性,实体都有属性,所以,"有德"就是六句义的"实"。说胜论派立德、有德,这是胜论哲学的基本范畴,它不需要先看对方的观点然后才立,所以,胜论师立德句义没有过失。《门论》原文中的"非"是不同。这句话要给上一句"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放在一起才好。就是说,在立论的时候,要先了解对方的观点儿,然后才立相应的论式,这给胜论师立德句义不一样,因为胜论师立德句义不需要看对方的主张。 重说颂言: 这个颂子要读成"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就是说,凭宗支的一部分(指颂子中的前一个"有法"),是不能成立"有法"(指颂子中的后一个"有法")和"法"的,比如"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就是以宗支的一部分,有法、烟来成立宗体,这一句的"有法及法",把有法和法合起来就组成整个宗支。第二句"此非成有法"是说,因法不能直接成立有法,比如说"最胜为有,现见别物有总类故"这个式子,凭因法"二十三谛"是难以证明有法"自性"的。最后两句"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这是说,凭共许的因法才能成立不共许的宗法,就是说凭共许的因法可以成立不共许的"法"为"有法"所有,也就是说,共许的因法证明了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法为有法所有就是说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就是说二者不相离。有法和因法的关系是什么呢?有法是所依,因法是能依,所依的有法为能依的因法所有,所以,因法在成立法为有法所有时,也就一并的成立了有法,而不是直接以因法成立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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