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好说,是把上边儿的九句因用颂子形式说了一下,便于记忆。第一颂是列出九个宗,当然,说是九个宗,其实是重复,只列出了四个:常、无常、勤勇无间所发、非勤勇无间所发,什么恒、住、坚牢性、不变都是常的意思,另一个名字;迁是无常的异名。第二个颂子是列出了九个因,其实只说了六个因:所量、作、无常、闻、勤勇无间所发、无触对,其他的几个是重复的。第一个颂子的最后一句是“由所量等九”,因为第一个颂子是说的宗,所以这最后一句就是说这九个宗相对应的因是所量等九个。第二颂子是说的因,所以其最后一句“依常性等九”就是说这九个因对应的是常等九个宗。 这两个颂子其实只是为了方便我们记忆而已,并没有什么深义,沈剑英先生说这两个颂子“近乎文字游戏,令人徒费猜详而无实际意义”。 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故本颂言: 于同有及二 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就是说,根据以上九句因的阐说,可以分出正因、相违因和不定因三种情况。颂子的前两句“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是正因,“同有”是“同品有”,“及二”是有非有,“异无”就是异品无,合起来就是,同品有异品无和同品有非有异品无这两种情况是正因,同品有异品无是九句因的第二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无是九句因的第八句。就是说第二句、第八句是正因。 颂子的第三句是“翻此名相违”,“翻”是颠倒过来,把同品有异品无和同品有非有异品无颠倒过来,把同品有异品无颠倒过来就成了同品无异品有,把同品有非有异品无颠倒过来就是同品无异品有非有,同品无异品有是九句因的第四句,同品无异品有非有是九句因的第六句。就是说第四句和第六句是相违因。 颂子的第三句是“所余皆不定”,就是说除了正因、相违因,剩下来的都是不定因。 此中唯有二种名因:谓于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及于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 这一段是解释正因的。“此中唯有二种名因”,在九句因中只有两种是正因。“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同品有异品无。“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同品有非有异品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在第一个三句和第三个三句中各抽取中间的一句,第一个三句是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非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抽取中间的一句就是同品有异品非有;第三个三句是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抽取中间的一句就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品有异品非有在九句因中是第二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在九句因中是第八句。 复唯二种说名相违,能倒立故。谓于异品有及二种,于其同品一切遍无。第二三中取初、后二。 这是说相违因。“复有二种说名相违”,还有两种相违因,“能倒立故”,按神泰法师《述记》是说法,这个倒立有两种解释法,一个是说此因与正因相反,就是说本来应该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可你却弄成了同品无、异品有。另一个是说此因能证成与所立宗相违的宗,就是说你的因与宗反了个儿,你的宗是“声无常”,可你的因却恰恰证成了“声常”。“谓于异品有及二种”,就是异品有及有非有,“二种”就是有非有,“于其同品一切遍无”,同品没有,合起来就是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有非有,同品无异品有是九句因的第四句,同品无异品有非有是九句因的第六句。“第二三”就是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非有,“第二三中取初、后二”,在“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非有”这三种情况中取同品无异品有和同品无异品有非有两种情况,这两种是相违因,就是第四句和第六句是相违因。 所余五种,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疑因义。 这是不定因。“所余五种”,九句因中还剩下的五句,“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正因还是相违因,不能够确定,“是疑因义”其因义是疑惑不定的。这一句话我们猛然间不觉得有啥,但仔细体会一下,会觉得陈那论师是给一般人不一样。这九句因要是叫我来分类的话,我想我会先把它分成两类,正因和似因,然后把似因分成相违因和不定因,想来这种划分法也说得过去,而且我想绝大多数人会这样划分,但陈那论师就不是这样划分的,他是把九句因按决定不决定来分的,决定的有正因和相违因,正因是正确的,它可以证成自己所立的宗,相违因也是决定的,它可以证成与自己所立的宗相违的宗。还有的是不决定因,不决定因既不能证成本宗也不能证成相违宗,所以就叫不定因。 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 这是说把九句因分成三类,并且各自取了一个名称。“一切因等相”就是九句因,“皆说所说一数同类”,把九种情况分了分类,是分成了三类,每一类数目各不相同,正因这一类有两种,相违因这一类也是有两种,而不定因这一类有五种,虽然数目各不相同,但统一地各取了一个名字。 勿说二相更互相违,共集一处,犹为因等。 这是说了一个应该注意的情况,当甲与乙两人辩论,甲举了一个三相皆合的论式,乙接着也举了一个三相皆合的论式,两个论式都符合因三相,但两个论式的结果却是截然相反的。这其实就是咱们在《入论》中说的相违决定。胜论师与声生派辩论,胜论师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声生派就立“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声性”按窥基法师的说法,就是“同异性”。窥基法师说的,胜论师的声性就是声的同异性,怎么理解呢?凡是声都有所闻性和常住性,这个就是声的同性,而声与其它东西,如色、味等,声与它们都有差别,这个叫声的异性,用现代的术语来说,声的同异性就是声的内涵和外延。胜论师这样,声生论师呢?声生论师说的声性是“别有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声性是本常的,当缘具的时候,就可以听见声音了。这样呢,咱们就发现,胜论师和声生论师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不同的,但是,虽然解释不同,可他们都承认声的性质是所闻和常住。 “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和“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这两个论式本身都是没有毛病的,但是,宗支明明是截然相反的,既然两个论式都没有毛病,那么,究竟声是常还是无常?通过这两个论式咱们还是没法子判定!这两个论式要是不碰头的话,都是正因,但一碰头,就坏事儿了。 这一句就是说,两个不同的正因各自证成了相矛盾的宗,当它们被立论者和论对者同时拿出来时,都不能说它们是正因,也不能说双方各自所组成的论式是正确的。陈那论师就是说在因明论辨时不要让两个虽然互相矛盾但单看上去却是正因的论式碰在一起,若碰在一起的话,你就没有法子判断了。不过在古因明师那儿是有法判断的,他们说,“如杀迟棋,后下为胜”,就是说,后立宗的赢。到陈那论师这儿不行了。 或于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 这是第二个要注意的情况,上一句是说因明论辩中第一个应该注意的情况:千万不要让单看是正因,两个一碰面却证成了相互违背的观点的情况出现。而这一句是对因三相中关于同品的一相的强调,“一相”就是指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同作事故”,共同来作一件事,一起来完成一个工作,就是起同一个作用,既然是“同”,就肯定不是一个人、一件事物,比如说要想证明一个观点儿,因支就要合于因三相,三相共同来确定这个因是正确的;再比如说要说同品,既然是同,就肯定不只是有一个事物,象“声无常”,凡是具无常性的都是同品,瓶、电都是,就是说瓶、电等一块儿来构成同品。《门论》中的这句“或于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就是要强调同品定有性的,就是瓶、电共同来构成同品,那么又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呢?“不遍”,就是一部分同品有因法,一部分同品没有因法,这算什么特殊呢?就是特殊,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说的是“遍”,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说的还是“遍”,只有你第二相不是“遍”。 这一句是强调第八句正因不是“遍”。陈那论师关于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的例子是“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其所立法是“无常”,同品是瓶、闪电等,异品是虚空,同品中的瓶是勤勇无间所作的,而闪电不是勤勇无间所作的,也就是说同品中有的有因法有的没有因法。九句因的第二句也是正因,第二句是同品有异品非有,这就显出了这两句正因的不同,第二句是同品遍有,第八句是同品不一定遍有,不一定遍有就是《门论》中这一句原文中的“不遍”。 神泰法师在《述记》上对这句话没有解释,现在人给做了好几种解释,也都各有道理。丘檗的《因明正理门论斠疏》中说,这一句是“或于(非眼所见及现量性括为独)一(因)相,同作(声)事故,(如胜论说‘声非实、非业’宗,意许德句声,以‘非眼所见及现量性’为因,此因唯于宗有法有,不能决定宗法),成不遍因。” 这种解释其实就是《入论》中的不共不定。郑伟宏先生说这种解释不大妥当,因为除声以外,香、味也是“非眼所见及现量性”,所以把此因说成同无、异无的不共不定是不对的。还有沈剑英老先生对这句话的解释,我看也不大妥当,就不说了。 理应四种名不定因,二俱有故。所闻云何?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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