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分界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很当然而无须多说的事。比如:我的身体是我的,不是你的,这里很自然以“身体”为界。国土以界碑为界,也很好划分。昨天的事和今天事以时间为界,也很好划分。
而这里要说的不是“通常”,不是“想当然”,而是要严格逻辑、深入分析。比如;牛顿第一定律,它有一个划分,就是划分为“力”和“物体惯性态”,而这里还隐含有“此物”和“彼物”的划分,因为显然“此物惯性态”不是“彼物惯性态”。我们暂不讨论“力”和“惯性”的第一个划分,而讨论隐含的“此物”和“彼物”,“彼此”的划分,为什么要这样?能这样划分彼此?依据是什么?依据“不同的惯性态”?
显然,这里,牛顿并没有消解“物体”或“质点”,因为如果没有“物体”或“质点”做据点,即“物体”或“质点”不存在,那么,“惯性”何所居?
所以,“惯性”必依“物体”而存在,“物体”不存在,“惯性”必不存在。那么,“物体”是不是仅仅就是 “惯性”存在?物体=惯性?我们可以说:不是的,因为仅是如此的话,力又何来?常见的想法是,惯性是物体的固有属性,我们可以指出的是这其实是一摸黑的想法,因为既然是物体的固有属性,为什么又可改变呢?即为什么可大可小,可有可无呢?这又是因为什么呢?因为外力?既然外力能改变它,那么它就不是属于自我充要完全的存在,不是无条件的绝对存在,因为一个自我充要完全的存在,不可设想还有外力可使其生灭。所以,进一步“惯性”所居的“物体”,也是一抹黑的语嫣不详。
我们暂不管语嫣不详的“物体”是什么,我们继续探讨此物彼物是不是真正的对立体存在?显然不是的,因为此物彼物可相互联系作用故,所以,不可设想此物彼物先是绝对的彼此独立,后又抽自己的嘴巴,说这种绝对的独立又打破了,可以相互联系作用了。伪辩证法就是这样的,说对立是真实存在的,对立的否定---联系也是真实存在的,是矛盾辨证的存在。其实对立是有条件的,或依据什么意义来说,是相对的独立,超过这个意义,还说余有对立的什么独立自体真实存在,这本来是有一种增益的错误了。所以,在不知这种错误为错误的前提下,而再加个狗屁的否定之否定辩证发展规律,是混蛋到顶、不可救药的东西。因为自相矛盾已成了想当然的什么辨证法了,对他们还有什么“理”可说呢。
西方思想中,历来如此,历来需要个“原子”或什么“物自体”、“绝对精神”存在,然后再来个什么“关系”,这种思想或逻辑是前后自相矛盾的。所以,他们的“逻辑”,也就是个二元对立的,无论他们说是一元的也好,根本上也是强扭的,反而是更荒唐的,比如一元上帝、物自体或绝对精神。当然,俗丗的思想大抵也就是如此。在东方的佛教里明确地针对这个错误,有个“诸法无我(自性)”法印。究其原因,主体和关系,及至观点行为存在,是互为影响的,不是无前提的决绝分开的。
所见的此物与彼物对立现象,与见者并不是绝对分割独立的,不是无任何关系的,当然也并不总是完全由见者所的意志决定的存在或不存在,由此可说其有客观存在性。尤其存在,是一种彼此依存而反映的存在关系,而不是此决定彼的实存因果决定关系。彼此对立存在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认为是存在着彼此的绝对独立,尽管可推出有他们事实上不存在互相影响和作用的情况。既然不存在着彼此的绝对独立,那么他们就有联系,即使是无影响作用的联系,我们常见的无影响作用的联系是什么呢?“空”!这个“空”并不是什么都没有的“无”啊,而是无影响作用的联系!于是,彼与此得以“分界”!我们都是很自然的以“空间”作为物体的分界啊,
当还有另一种分界,那就是“时间”,作为过去的事情和现在的分界。与其说我们是拿“空间”来分界,不如说把有影响和作用的联系活动反映为事物,把无影响和作用的联系活动反映为“空间”。当然还有一种影像隐没或破灭的虚无、逝去,那被反映为“时间”上的“过去”“记忆”。这样,“物”与“空”的对立矛盾就可能被消解。
如果“物”与“空”在存在本质上若有异的话,那么,“物”与“空”的矛盾就无法融合,更别谈什么运动了。“舍利子,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若见色空不异,就是真“见空”了啊。
分界就是由那个不无的“空”就分了么?若仅仅如此的话,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主观意识存在了吧?
当然,前面谈的还是从现象上来谈的分界,外在的分界。事实上内在的分界因是什么呢?
“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诸趣,及涅槃证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