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法法性》颂和论现在都没有整理新译本。 师兄没看明白我说的意思: 正是因为“无所有”和“显现”并不是遍计所执性中可以划分开的两个部分,而是对同一个事物从两个方面看时给起的不同的名字(所有的显现,其性质就是无所有,所有的无所有,就是指全部的显现,说显现,就是在说无所有,说无所有,就是在说显现,它们是在说同一件事),所以说没有其中一个时,就等于说另一个也没有了,并不可能存在一方面无、而另一方面有的状态。怎么可能以这种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状态为前提,去提问呢?因为这个前提是不可能成立的。 如果就是为了说明这个前提是不可能成立的,那就应该说:“无所有”和“显现”并不是遍计所执性中可以划分开的两个部分,实际上是同一个事物,所以如果说其中一个不存在了,就等于说另一个也不存在了,所以并不可能存在一方面无、而另一方面有的状态。 而不能说:在“无所有”和“显现”一个无、而另一个有的情况下,就会造成“无迷乱及以非迷乱、杂染、清净、不随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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