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挑剔的是论证的过程。
先说逻辑,“若二法一存另一必亡,一有另一必无,则此二法就叫做任何一法都是独立存在的”-- 这里就不够仔细了,若二法之一存、有,另一存亡、有无不定(各种情况的出现概率不受前一事件的结果的影响),这才可以说此二法是相互独立的。若一存另一必亡,一有另一必无,这是非常强的相关性了,哪里还能说是独立?这不是什么高深的东西,学过点概率的人都知道,千兄再琢磨琢磨。
至于后面的部分,我想先问问千兄,您是怎么理解“除遣诸行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