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计所执=无所有。如果“无所有”和“显现”都是遍计所执即都是无所有,那就等于没有了显现,没有显现也就没有迷乱了,因为“无所有者、即唯无所有性、不迷乱故”只是由无所有本身不能构成迷乱,没有迷乱也就没有杂染了。如果你承认法有杂染,那就必然有迷乱,如果有迷乱也就必有显现,显现既然是有就不能是遍计所执,那它只能是依他起。
论中说“似二显现、及如言说显现。……即是假立自性及差别所依自体、为虚妄分别。由说此为法之能相”,意即虚妄分别就是似二取和如言说的二种义的显现,这是假立遍计所执自性差别的所依自体。在这里,显现就是虚妄分别,虚妄分别是有,所以显现是有。
“虚妄分别”训释词后面说“唯分别者:谓唯迷乱显现有故”,意即“唯分别”就是只有迷乱的显现是有。所以这个“显现”不能理解成是“遍计执”是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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